近日,经省政府批准,云南省人社厅下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全省一、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1420元、1270元、1070元调整为: 1570元、1400元、1180元,分别增长10.56%、10.24%和10.28%;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12元、11元、10元调整为: 14元、13元、12元。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我州楚雄市属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70元/月调整为14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其余9县属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070元/月调整为11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元/小时调整为12元/小时。
通知规定,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州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作者: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