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5688038933-/2023-1107008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8日 14:50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标题: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
序号 | 违规情形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 |
1 | 对违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 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酌情减轻处罚,处5万元罚款 |
2 | 对违规研制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 | 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酌情减轻处罚,处3万元罚款 |
3 | 对违规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处罚 | 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酌情减轻处罚,处5万元罚款 |
4 | 对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或擅自提供电波参数的处罚 | 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酌情减轻处罚,处3万元罚款 |
5 | 对违规使用无线电识别码的处罚 | 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酌情减轻处罚,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
6 | 对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的处罚 | 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31、42条之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设备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酌情减轻处罚,处1千元罚款 |
7 |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应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8 |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指令的处罚 |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三)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9 | 对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建设单位的处罚 | 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数量处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使用数量处每立方米30元罚款 |
10 | 对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11 | 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 | 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2 | 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处罚 | 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
13 | 对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的处罚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酌情减轻处罚,处1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