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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目录: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4日 16:48
  • 标题: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快我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的战略部署,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我州“1133”战略实施,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把我州绿色能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打造产业升级新引擎、厚植区域发展新优势,实现我州绿色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完成省委省政府既定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

(一)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车桩相适、适度超前”原则和全省“滇中成网、干线联动、点状布局”的思路,加快完善我州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2021年底前,全州新建各类充电桩12400枪,其中公共充电桩1400枪;主城区充电站密度不低于1.2站/平方公里;全州高速公路主干线服务区按照总功率不低于360千瓦的标准建设直流充电桩;全州40%的4A级景区具备快速充电服务能力。(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和旅游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各县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新基建”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3.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制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依法依规重点支持2家—3家有基础、有实力的企业统筹整合资源,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避免无序竞争,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起,交付或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全部安装充电桩或预留接电安装条件,其中不低于10%的停车位要建成充电桩,作为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和验收条件;2020年前已建成住宅小区自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积极引进实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运营企业,积极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降低购买成本,创新服务业态。2021年底前实现昆明—丽江(楚雄段)高速公路充换电一体化服务,逐步提升我州主要高速公路干线充换电服务水平,实现便捷出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交通运输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构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信息平台。依托目前云南电网楚雄供电局已有的新能源车桩平台数据,加快推进与省平台数据互联互通,优化“车、桩、网、电”一体化监测信息服务平台。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APP程序融入“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提供便利化充电信息服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在空闲道路规划停车位,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2022年底前,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鼓励其他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车给予优惠。全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 0.8元,规模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逐步降低充电服务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落实“省财政对2021年底前新建并投入运营、纳入省级平台的公共直流充电桩按照每千瓦300元进行补贴(换电站按照公共直流充电桩标准计算),公共交流充电桩按照每千瓦100元进行补贴”的政策,确保及时兑现。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云南电网楚雄供电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9.在公务用车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除不能满足特定要求外,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国资委、州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在公共领域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全州各地新增和更新的公共领域乘用车(含巡游出租、网约、租赁、驾培及考试等乘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县市要加大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力度,鼓励提前报废燃油出租车,更换为新能源乘用车,有条件的县市在2年—3年内全部更换完毕。(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引导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降低个人购买和使用成本,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力度。在公务用车和公共领域,全州原则上2020年重点推广不少于500辆、2021年重点推广不少于800辆新能源乘用车。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指导各县市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引导个人购买使用工作。各县市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促进本县市新能源汽车消费的具体措施。2020年—2021年,州财政积极争取省级奖励资金对各县市按照新能源乘用车实际推广以及工作推进情况给予奖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氛围。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换电)站辨识度,提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提升城市绿色出行形象,引领汽车消费新时尚,营造使用新能源汽车良好氛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做优做强

14.推动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集聚发展。支持重点县市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园,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动力电池企业,为重点整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换电经营企业提供电池配套;同时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对入园重点项目实施最优惠用地支持,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推动新能源汽车智能驾驶示范。鼓励并支持在景区、园区等相对封闭并具备道路通行条件的特定区域,探索建设新型智能驾乘服务模式示范项目。(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州各级各部门、各县市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既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县市工作实际,切实履行推广主体责任,结合年度目标任务,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尽快出台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方案;州直有关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职责,加快重点领域的推广落实;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用好用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延期2年、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支持政策;州能源局负责全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建设等有关统筹工作。

(三)开展工作督查。州政府督查室要牵头抓好督查落实,强化督查检查,以督查促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县市推广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州人民政府领导要进行约谈。

政策解读:解读《楚雄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