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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目录: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7日 23:59
  • 标题:楚雄州设置、停用、报废、注销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定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楚雄州设置、停用、报废、注销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强化电波秩序的维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州的工作实际,特制定设置、停用、报废、注销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定。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

    (一)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到州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设台咨询。

    (二)设置无线电专业网(指有多部固定台或有固定台和移动台)的用户:

    1、要提交设台方案,讲明设台理由、通信范围、所需设台数量等;

    2、经州无线电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具有无线电组网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组网设计(单设移动台不需组网设计);

    3、组网设计方案经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准实施;

    4、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预指配的频率进行ECM分析、电磁环境测试和与相邻地、州协调后,确定可指配使用的频率。

    (三)设置固定台的单位须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拟用台址,经勘察测算后,再确认建台的具体位置。必要时还须报规划部门批准。

    (四)设台单位接到指配的频率后,到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无线电设备准购证》,按准购证核定的项目购置无线电设备。

    (五)购置的无线电设备应及时送州无线电管理处监测站进行技术检测。

    (六)安装调试完毕的通信网,经十五天运行后,呈报试运行报告,并经州无线电管理部门、供货方、用户三家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验收。

    (七)经验收合格的通信网应及时办理设台手续,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及有关技术资料表,并报送设置使用台站申请和《无线电管理组织人员登记表》。

    (八)州无线电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设台报告及技术资料申请表等设台资料后,办理设台批文,核发无线电台执照。设台单位应将设台资料存入档案,固定台电台执照挂在机房内,移动台电台执照随机携带。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将设台资料及时输入数据库。

    (九)设台用户在领取电台执照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二、停用无线电台站

    (一)设台用户因工作暂不需要,停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向州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理由,设备型号、机号、功率、频率、部数等。

    (二)用户在申请报停时,要将电台执照、设备资料以及便于携带的封存设备放入箱内一并报送州无线电管理部门,由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当场加贴封条,随之由设台用户带回单位;大型设备由州无线电管理部门上门贴封。

    (三)以上有关事项完成后,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即办理设备停用批复,停止征收频率占用费。

    (四)设备停用超过一年其频率则由州无线电管理部门收回(不包括留用的部分电台)。

    (五)若重新启用封存的设备,必须按照设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报废无线电台站

    (一)设台用户因长期使用的设备老化,性能下降,或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应向州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报废,并写明报废理由,设备型号、机号、功率、频率、部数等。

    (二)用户在申请报废时,要将电台执照、设备资料以及便于携带的报废设备一并报送州无线电管理部门,由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用户当场将设备报废;不便于携带的大型设备,由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到用户单位报废。设备报废后,双方即在设备报废登记表中签字。

    (三)按照用户申请和已经报废的设备,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即办理设备的报废批复,收回频率,停止征收频率占用费。

    四、注销无线电台站

    (一)凡因设备丢失、被盗、掉入水中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应及时向州无线电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注销设备,并写明注销理由,设备型号、机号、功率、频率、部数等。

    (二)用户申请注销时,要将注销的电台执照、设台资料一并报州无线电管理部门。

    (三)州无线电管理部门经调查确认后,批复注销设备,停止征收频率占用费,若用户注销全部设备,则收回使用的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