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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日期:2017-06-09
  • 标题: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楚雄州财政局转发省工信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楚雄州财政局转发省工信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17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发〔2017〕26号)和《省委全面改革领导小组印发2017年工作台账的通知》(云改组发〔2017〕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公布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决定在2016年初步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我省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缴纳标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各州市、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地、本部门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核,制止各种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

(二)建立目录清单制度。请各州市、省级各有关部门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见附表)于2017年6月30日前书面材料电子版报省工信委(如本部门无涉企保证金项目也请在附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报省工信委),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委汇总形成我省涉企保证金清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未在公示清单范围内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为违规收费项目,不得再向企业收取。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州市、省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由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涉企保证金的批准权限在国务院,请各州市、省级各部门在认真把握政策的基础上,开展清理工作,并如实填写各地区,各部门现有保证金的设立依据。

联系人及电话:和临喜 0871—63512295

邮箱:601078505@qq.com

附件:云南省涉企保证金自查清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