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5688038933-/2023-1107005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7日 14:45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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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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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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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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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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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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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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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建设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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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十三条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扩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范围和时限的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四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粘土空心砖使用的粘土资源实行限制开采,对现有的粘土空心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不得延长粘土资源采矿许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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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数量处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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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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