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5688038933-/2023-1107004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7日 14:44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标题: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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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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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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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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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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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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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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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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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第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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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执法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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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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