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5688038933-/2023-1107002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7日 14:4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标题: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
|
第九条 州(市)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