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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5323005688038933-/2023-1107001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7日 14:41
  • 标题: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

 

序号

许可事项

子项名称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及规章制度要求

申报要件

许可条件

裁量结论

办结时限

备注

1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第二十二条:国际电信联盟依照国际规则规划给我国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分配给使用单位。申请使用国际电信联盟非规划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国内协调,并依照国际规则开展国际申报、协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组建卫星通信网需要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和卫星覆盖范围等信息,以及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等。

1.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3.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4.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

5.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1.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符合申报要求和许可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评估或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申报资料齐备的,8个工作日内(不含听证、评估或专家评审等时间)。

 

2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第五十条: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1.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

2.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台址、设施和管理措施等;

4.无线电台(站)的具体用途、工作条件、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原件,两份)。必要时,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5.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6.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1.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2.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3.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4.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5.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符合申报要求和许可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评估或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申报资料齐备的,12个工作日内(不含听证、评估或专家评审等时间)